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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421—2620395

 

主要职责

一、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财政的方针政策,拟定和执行全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及其它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全市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对县(市)区的财政体制制度与有关分配政策。
2、拟定全市财政发展计划;受市政府委托,编制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执行市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全市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确定本地区规范的转移支付模式。
3、提出全市地方税收征管建议;根据全市预算安排,会同税务部门共同拟定税收收入计划。
4、组织贯彻所有行业《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拟定并组织执行各类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拟定并执行政府与各类企业的分配办法。
5、管理全市财政公共支出;组织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收支;拟定并组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制定需要全市和市本级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支出政策和管理办法;制定、监督、执行全市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
6、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定和组织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指导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编审国有资本金经营预决算,监缴国有资产收益;审定并执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7、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市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
8、编制和执行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及使用的财政监督。
9、拟定和执行市政府内、外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国家有关部门、银行对我市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及其它各项政府债务的有关业务;监管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及与之相关的事项;负责国债转贷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
10、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分行业的会计制度,对各类企业的会计事务特别是核算体系进行严密监管;制定有关会计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和管理注册会计师执业等社会中介机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组织实施会计委派制。
11、监督检查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事项和责任人进行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审核和管理政府赔偿费用。
12、制定和组织实施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会计人才培训;负责财政调查研究、财政信息和宣传工作。
13、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政府住房基金和粮食风险基金的财政管理;负责政策性退税和审核兑现出口贴息工作的财政管理;负责招商引资确认、检查及政策性兑现工作的财政管理及“三资”企业的检查。
14、管理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15、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二、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国有资产总体发展规划和布局,拟定全市国有资产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与市财政局互相配合组织编制国有资本金经营预决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拟定国有资本金收益计划,报市财政局和市政府审定后,组织收缴国有资本金收益。
3、 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监管国有企业财产;监督全市国有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破产、改制、重组等产权变动事项,监督被撤消、被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的清算和收缴;研究拟定全市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并实施监督。
4、负责全市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处理产权纠纷、进行产权登记等基础性工作,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与市财政局配合,综合拟定全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考核方法和年度目标,参与国有企业经营效绩评价。
5、监管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决定市直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授权、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其章程和长远发展规划;确定市直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并进行考核;审核市直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事项;负责市直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统计评价、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国有股权管理、调处产权纠纷及查处流失工作,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市直企业上市公司股权;会同有关部门向市直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推荐、培训、选派、考核国家股权代表,参与制定企业经营者的分配方案;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向市直国有全资和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境外国有资产。
6、与市财政局配合,监督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审批和划转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等行为,监督和组织收缴资产收益;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制度和方法。
7、建立健全全市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专业信息管理库,汇总反馈全市及市本级国有资产的综合情况;向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数据和需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的事宜;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人才的教育培训计划。
8、完成市政府、市财政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内设机构

一、根据市财政局的职责,市财政局设置18个内部机构
1、办公室
负责处理局机关的日常政务与综合协调工作;起草和审核全局综合性的文字材料、规章制度及有关重要文件;负责会议管理、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保密、信访、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监督财政法规贯彻执行及程序化、规范化管理,组织依法行政,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监督检查财政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局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管理局机关财务和各项财产物资,负责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局机关保卫和全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2、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行政监察工作。
3、综合科
综合研究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等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综合分析、预测、评价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态势,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调控的建议;负责重要财政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协调;参与工资、价格、住房、国有土地和其它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的提出和论证;拟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管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管理全市性和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和标准,统一监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票据等;拟定彩票管理制度及发行计划,监管彩票发行及收支等。
4、统计评价科
拟定财政财务和公共资源的统计评价政策,建立评价和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办法,并监督执行;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管理公共资源数据库和公共资金数据库,组织公共资源管理情况的综合调查研究,提出公共资源分布、结构及调整方案和加强管理的建议;综合汇总、分析反馈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主要财务情况、国有资产情况和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统计、评价全市财政支出效益、国有企业经营效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组织对重点单位和企业进行动态监测;汇总编撰综合性财政财务统计资料和财政年鉴,统一提供和发布财政综合经济信息;牵头研究拟定全市清产核资的规章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等。
5、预算科
研究财政体制的改革和调整,拟定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预算管理;拟定有关财税政策并监督执行;编制年度全市预算草案和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汇总年度地方预决算,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项的审核报批,分析报告全市及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定市本级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统一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审查、批复市本级部门预算;拟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区域财政政策,负责市对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工作;研究、整理和提供预算编审数据和基础资料;负责政府债务政策的研究及有关协调工作等。
6、国库科
组织贯彻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和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负责市财政资金调度;会同有关科跟踪分析全市及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批复和汇总市本级部门决算,编制市财政决算;统一管理市财政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包括管理市本级预算外资金专户,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结算划拨;研究政府国内债务管理办法,承办国债发行、兑付的有关工作;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
7、行政政法科
主要负责管理党政机关、政法机关、群团组织(含财政拨款的社团组织)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综合研究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财务改革及相关改革;牵头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研究拟定行政性经费的综合财务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分管部门、单位、系统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牵头拟定行政部门财政支出政策、开支标准及公共财产管理办法,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安排建议,监督其预算执行;研究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审核提出安排专项资金的重点、顺序及支出预算建议,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负责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监管分管部门、单位、系统的行政事业经费和财政专项资金及国防经费;监管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国有资产,监缴其国有资本金收益;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国有资产情况等。
8、教科文科
主要负责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出版、文物、计划生育、体育、广播电视等行政事业单位及归口企业的财务工作。综合研究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财务改革及相关改革;牵头组织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研究拟定事业性经费的综合财务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分管部门、单位、系统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牵头拟定事业单位财政支出政策、开支标准及公共财产管理办法,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安排建议,监督其预算执行;研究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审核提出安排专项资金的重点、顺序及支出预算建议,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负责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监管分管部门、单位、系统的行政事业经费和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国有资产,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分管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和监管转让行为等事项,监缴其国有资本金收益;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国有资产情况等。
9、农业科
主要负责管理农业(包括农业、农垦、畜牧、农机)、林业、水利、气象等行业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乡镇企业的财务工作。综合研究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财务改革及相关改革;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研究制定分管部门、单位、系统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全局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支出政策和开支标准等要求,研究拟定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财政支出政策、开支标准及公共财产管理办法,提出其预算安排建议,并监督预算执行;研究提出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审核提出安排专项资金的重点、顺序及支出预算建议,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监管分管部门、单位、系统的行政事业经费并分配和管理支农、扶贫及重要救灾防灾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扶贫等政策性支出专项贷款贴息;负责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协调农业税的征缴和减免及农村费改税后村级财政预算与财务管理;监管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国有资产,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分管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和监管转让行为等事项,监缴其国有资本金收益;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国有资产情况等。
10、社会保障科
主要负责管理卫生、民政、劳动等社会救济、优抚、福利和社会保险事业系统的财务工作。综合研究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财务改革及相关改革;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研究制定分管部门、单位、系统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根据全局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支出政策和开支标准等要求,研究拟定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财政支出政策、开支标准及公共财产管理办法,提出其预算安排建议,编制社会保障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研究提出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审核提出安排专项资金的重点、顺序及支出预算建议,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参与社会保障规章、制度、政策的研究和制定;监管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负责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监管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监管分管部门、单位、系统的行政事业经费和国有资产,监缴其国有资本金收益;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国有资产情况等。
11、经济建设科
主要负责管理经济建设投资行业的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综合研究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财务改革及相关改革;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研究制定分管部门、单位、系统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根据全局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支出政策和开支标准等要求,研究拟定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财政支出政策、开支标准及公共财产管理办法,提出其预算安排建议,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研究提出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审核提出安排专项资金的重点、顺序及支出预算建议,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负责与有关部门在财政投资领域的政策协调和项目安排,负责招投标项目的标底审查并参与其标底审定工作;组织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决算进行评审;负责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监管分管部门、单位、系统的行政事业经费和财政专项资金及国有资产,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分管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和监管转让行为等事项,监缴其国有资本金收益;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国有资产情况等。
12、企业科
主要负责管理地方各类企业(不含流通、农业、教科文、金融行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与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配合负责全市的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工作。参与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的研究,参与国有企业各项改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研究政府与企业(含非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等)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定分管企业的行业性财务管理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定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和转让等事项;归口审批企业在进行各项改革时发生的重大产权变动和财务关系事项;归口国有股权管理,审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监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审核批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监管技术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技术创新基金等,监管分管行业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分管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及国有资产;管理分管企业的亏损补贴和税收返还工作;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安排建议,监督其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并对项目的效益进行考核;负责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监缴国有资本金收益,提出国有资本金经营预算编制草案并编制决算;汇总分析分管范围内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财务情况和国有资产情况等。
13、流通科
主要负责管理商业(包括商办工业)、粮食(包括粮办工业)、外贸、外经、旅游、饮食服务、物资和供销合作社等行业的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境外企业的财务工作 。参与贯彻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研究,参与分管国有企业各项改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研究政府与分管企业(含非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定分管企业的行业性财务管理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配合组织实施分管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和转让等事项;归口审批企业在进行各项改革时发生的重大产权变动和财务关系事项;归口国有股权管理,审批分管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监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审核批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监管分管行业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分管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及国有资产;管理分管企业的亏损补贴和税收返还工作;负责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监缴国有资本金收益;汇总分析分管范围内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财务情况和国有资产情况等。
14、债务金融科
主要负责管理全市政府债务(包括外债及国债外的内债)和地方金融机构(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全市政府债务管理和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全市政府债务进行监控与核算;管理国家有关部门或银行对我市的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等的转贷业务及还本付息工作;拟定担保业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对担保业实施监督和管理;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安排建议,监督其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并对项目的效益进行考核;负责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监缴国有资本金收益;汇总分析外债情况及分管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财务情况、国有资产情况等。
15、会计科
主要负责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综合研究会计改革;拟定地方会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会计监督;管理全市财会人员,组织业务培训,管理会计职称;指导和管理社会中介机构,监管社会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组织实施会计委派制;汇总反馈会计工作的主要情况等。
16、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主要负责管理并组织以财政性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政府采购工作。起草有关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拟定并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中长期计划,管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及市直政府采购中心的业务;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指导各县(市)区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的行政投诉和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审批市本级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货商和中介组织的资格;收集、发布和统计全市政府采购信息;组织对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市本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编制的核定工作等。
17、市财政监督局(副县级)
主要负责管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拟定有关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监督市级预算内外收入的征收、解缴、退付和支出的使用情况;监督下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监督财政局内部各业务科室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牵头组织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汇总反馈全市及市本级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情况等。
18、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统一管理和安排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考察评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检查在建项目执行情况,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负责审核农业综合开发的财务决算等。

二、根据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设置3个内部机构
1.综合法规科
主要负责全市国有资产的日常综合管理、制度建设及机关政务和行政后勤等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国有资产总体发展规划和布局,拟定全市国有资产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调处产权纠纷等工作,参与国有企业经营效绩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向市直国有全资、控股、参股的企业选派或聘任国家股权代表,并负责国家股权代表培训、考核、推荐和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向国有全资和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监督保障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负责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罚;负责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的复议及应诉;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境外国有资产;建立健全全市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专业信息管理库,汇总反馈全市及市本级国有资产的综合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人才的教育培训计划。
2.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科
主要负责地方国有企业(不含教科文等行业归口管理的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所分管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制度,拟定有关管理制度;审核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并负责授权经营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市直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年度考核指标,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直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调处产权纠纷、统计评价、清产核资的有关工作;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审核工作;负责审核国有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破产、改制、重组等产权变动事项,监管产权交易市场;审核市直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事项;负责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消、被解散及破产企业的国有资产的有关工作;组织收缴国有资本金收益,参与编制国有资本金经营预决算的有关工作;汇总反馈分管部分的国有资产的综合情况等。
3.行政事业资源管理科
主要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含归口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及实行资产化管理的国有资源的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产和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监督贯彻执行;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归口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处置、财产清查等工作,参与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组织收缴国有资本金收益;负责组织清查和收缴被撤、并、转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及处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制定相关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年度考核指标,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直党政机关公用房屋统一管理的
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对政府公物、罚没财产、抵税物资的公开拍卖;汇总反馈分管部分的国有资产的综合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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