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拟定民政工作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救灾工作,组织核查、上报灾情,请领和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
(三)指导城乡社会救济工作,负责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的临时救济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负责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朝阳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协调、管理和使用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日常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
(五)研究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社会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审批备案工作;负责市社会福利收养人员的审批备案工作。
(六)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研究提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标准的调整意见;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负责接收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安置工作;负责全市双拥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七)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和军供站的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工作。
(八)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负责筹集、管理、分配社会福利资金,兴办社会福利项目和其它福利事业。
(九)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组织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指导城市居委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十)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工作,承办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承办县际边界争议调处事务,向市政府提出仲裁建议;指导地方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一)主管地名工作,负责地名命名、更名及地名标志和门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对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取缔非法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全市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承办儿童收养登记;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承办县以上经营性公墓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五)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市民政系统行政性收费的申报及其管理;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的统计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置8个内部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档案、信息、综合统计等文秘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资工作;负责机关保密、保卫、后勤、离退休干部服务等工作。
(二)优抚安置科
负责全市拥军优属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调整意见工作;负责全市评残、批烈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用饮食供应站、退役士兵培训中心的管理工作。
(三)社会救济科
负责全市农村救灾救济工作,核实灾情,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请领、拨发救灾款物,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负责开展经常性捐助工作;监督检查灾区群众生活救济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负责农村扶贫、农村低保工作。
(四)社会事务科
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负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乡镇干部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婚姻法》贯彻实施,承办儿童收养登记,指导地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权益;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市经营性公墓,承办县以上经营性公墓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区划地名科
负责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负责县际界线勘界和边界争议调处,提出仲裁建议;管理和指导全市地名工作;负责地名命名、更名及地名标志和门牌管理;负责地名研究和地名档案建设、推广使用标准地名;负责编辑出版《朝阳市地名图》、《朝阳市城区图》,组织起草朝阳市城镇建筑、建筑群体名称暂行规定和发证工作。
(六)民间组织管理科
负责全市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地方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社团组织的评比表彰工作;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社团管理工作;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及对违法社团的处罚;负责市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日常管理,指导县(市)区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对非法、违法民间组织查处;负责全市社团基金会的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
研究制定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城市人口生活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朝阳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协调、管理和使用工作;检查、监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开展,并对日常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研究制定全市城市社会福利工作的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发展规划,改进、完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社会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审批备案工作;负责全市儿童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市社会福利院收养人员的审批备案工作;负责全市孤儿入住省孤儿学校的审核申报工作。
(八)计划财务科
负责民政系统事业经费、行政经费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活动;管理局属国有资产;负责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工作;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管理和民政事业统计工作,编制民政事业费决算和民政事业统计年报;负责局属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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