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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朝阳市宗教事务局)
联系电话:0421—2631991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当好市委、市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和民族、宗教政策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研究拟定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调查研究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情况及各种宗教情况,提出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和意见。
(四)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监督办理有关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事宜;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五)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参与制定有关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项资金的分配与管理使用,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协调落实国家、省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各项政策。
(六)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宗教界的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组织参加全省民族体育运动会等大型民族文化体育活动。
(七)指导和管理全市蒙古语言文字工作;负责全市蒙古语言文字的翻译和民族古籍的搜集、翻译、整理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民族学校协调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部门开展有关民族学校布局规划和发展方向等问题的调查研究;参与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规划。
(九)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团结宗教界人士,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开展有关少数民族和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一)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
(十二)办理宗教团体所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教职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和地区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十三)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提案、建议的办理、答复及有关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设置4个内部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拟定机关规章制度,检察监督主要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保密、财务、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代表及宗教界上层人士来我市各项活动的接待工作;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民族干部的状况调查、培养教育、选拔和推荐工作,参与拟定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和教育的工作 。
(二)宗教事务管理科
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制止和取缔宗教非法活动;检查指导宗教团体及宗教组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自我管理能力;积极开展宗教界的友好往来活动,抵制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对宗教界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协助有关部门和地区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负责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来信来访;负责宗教工作信息收集、整理及传递工作。
(三)民族文教政法科
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民族教育政策、积极推动民族教育健康发展;做好蒙古语文工作,组织开展蒙古语文的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负责民族文化、体育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民族文化、体育活动;负责少数民族古籍的收集、翻译、整理工作;负责民族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城市民族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医疗卫生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志编写工作。
(四)民族经济科
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提出民族地区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品的生产;参与管理少数民族地区各项补助专款的分配和使用;参与组织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参与指导民族地区的科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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