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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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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并贯彻实施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制定和贯彻执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调查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负责信访接待,处理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制定并实施全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监督、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五)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贯彻执行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并指导实施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及放活农村土地管理使用政策;指导对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实施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评估结果的备案管理;承担上报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市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和出让、转让、出租审批登记;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审核报批对外合作勘查、开采区块;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核报批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负责全市地质勘查综合统一管理工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依法实施古生物化石管理,申报审核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认定。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其他基金。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置9个内部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及档案、信息、综合统计等文秘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保密、保卫、后勤、离退休干部服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规划法规科。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全市地质调查规划及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等专项规划;参与上报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制定并监督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审批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全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负责实施国家普法计划和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制定实施财务计划;制定实施全市土地、矿产行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管理;承担国家、省拨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本行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审计监督管理;负责全局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综合统计等工作。
(四)耕地保护科。
组织实施全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用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用地转用管理办法;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按土地利用功能分区、控制规模实施用地管理,负责土地征用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审核报批、审批管理;制定和监督实施放活农村土地管理政策;负责监督实施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中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贯彻执行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保证“占补平衡”;审核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和土地整理、开发耕地项目建议书及使用集体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对农业结构调整实施备案管理;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五)地籍管理科。
对全市城乡地籍实施统一管理;实施地籍管理办法和有关调查、监测、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及统计,负责市城区土地的调查、统计、登记和发证工作;实施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和管理办法,负责调处市城区土地权属纠纷、全市重大或跨县(市)区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抵押登记工作;负责农村“四荒”土地使用权管理、登记、发证等工作;负责地籍档案管理及公开查询工作。
(六)土地利用管理科。
对土地资产运营实施全面管理;负责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管理和实施政府收购管理办法;管理和协调小城镇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实施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评估报告的备案管理;负责市城区划拨国有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的审批管理;负责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管理。
(七)矿产开发储量管理科。
依法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或省授权进行采矿及采矿权出让、转让、出租审核报批或审批登记;依法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参与审核国家、省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对选(洗)矿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及矿山闭坑抵押金;按规定审批闭坑(矿)报告;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勘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评审认定开办矿山企业所必备的矿产资源储量,办理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登记,组织实施储量动态监测并编制矿山储量表。
(八)地质勘查环境管理科。
按规定或省授权进行勘查及探矿权转让审核报批或审批登记;依法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审核报批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评估资格,参与审核国家、省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评估认定;对全市地质勘查工作进行统一综合管理。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调查评价,负责发布全市地质灾害预报;对地热水、矿泉水勘查、鉴定、评价及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古生物化石管理,申报审核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认定。
(九)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对执行和遵守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及古生物化石资源等法律法规情况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实施全市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发证、矿产资源的规划分配、地质勘查、储量审批、矿产开发、地质环境、矿业权转让、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全市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依法查处市城区内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负责土地、矿产方面信访的接待和交办、转办案件的催办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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