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出席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协商选举方案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选 举办法是,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 胞派代表到北京协商选举产生。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党政军机关中,现有台湾省 籍同胞33000多人。参加协商选举会议的代表确定为120人。根 据台湾省籍同胞(包括各地驻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的分布情况分配名 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协商选定。选定工作 于1997年12月底以前完成。 协商选举会议定于1998年1月在北京召开,会期约7天。 协商选举台湾省出席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发扬民主, 酝酿代表候选人时要考虑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同时要适当注意到中青 年、妇女、少数民族等方面的人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协商选举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克辉负责召集。 附:台湾省出席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会议代表分 配方案 单位 台湾省籍同胞人数 参加协商会议代表数 北京市 1426 6 天津市 843 4 河北省 769 3 山西省 129 1 内蒙古自治区 183 1 辽宁省 1482 6 吉林省 292 2 黑龙江省 395 2 上海市 1354 6 江苏省 1446 6 浙江省 1635 6 安徽省 621 3 福建省 12043 15 江西省 1432 6 山东省 496 2 河南省 527 3 湖北省 479 2 湖南省 587 3 广东省 2569 9 广西壮族自治区 388 2 海南省 2951 9 重庆市 296 1 四川省 424 2 贵州省 174 1 云南省 340 2 西藏自治区 0 0 陕西省 201 1 甘肃省 112 1 青海省 64 1 宁夏回族自治区 39 1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168 1 中直机关 4 国家机关 6 解放军驻京单位 2 总 计 33692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