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5〕118号《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冻结邮政存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包括邮政企业的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中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包括办理邮政储 蓄业务的邮政企业。人民法院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或者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权查询、冻结、扣划邮政企业办理的邮政 储蓄存款;有关的邮政企业依法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和扣划。 颁布 单 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 日 期: 960229 库 名: 02. 国家法律法规库(96年)(全 部) 检索表达式: A b='96.01.01,96.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