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 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加强执法监督,必要时及时纠正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关于冻结、扣划有关单位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错误 决定,特通知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解冻、扣划有关单位在银行、非银行 金融机构存款有错误时,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下 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解冻、扣划有关单位在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有错误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或者裁定, 送达本系统地方各级或下级有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限期纠正。有 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二、有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认为上级机关的决定或者裁定有 错误的,可在收到该决定或者裁定之日起5日以内向作出决定或裁定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复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或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 请求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有权直接向有关银行发出法律文书,纠 正各自的下级机关所作的错误决定,并通知原作出决定的机关;有关银 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到此项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办理,不得延误, 不必征得原作出决定机关的同意。 颁布 单 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颁布 日 期: 9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