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的请 示》(川高法〔1995〕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 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贷款人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 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颁布 单 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 日 期: 96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