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意 见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 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关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意见(摘要) 国务院: 近几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企业扭亏增盈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当前部分国有企业产销率下降,亏损额上升,经济效益不高的问 题十分突出。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建 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订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要针对不同地区和部门的企业状况,制订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年 度的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今年全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为,消化 各种增支减利因素,尽快遏制亏损额上升的势头,有条件的地区应将企 业亏损额控制在1995年额度以内,力争有所减少。 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全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由 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负责。原则上国务院管辖的企业,其扭亏增盈工 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地方管辖的企业,其扭亏增盈工作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也可根据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建立分级 管理、层层负责的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研究制订必要的 政策措施,推动企业扭亏增盈工作。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要与企业改革、 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相结合;要与推广邯钢模拟市场核 算、实行成本否决的管理经验相结合;要与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 产品结构,开发适销对路产品相结合;要与建立破产兼并机制相结合; 要与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和加强、整顿企业领导班子相结合。要防止 出现政企不分、一个领导包一个厂和搞特殊政策的倾向。 二、确定考核范围和考核指标,定期公布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现阶段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的考核范围确定为:全部独立核算国 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的考核指标确定为: 企业亏损额和企业亏损额占全部企业实现利税总额的比重。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的 考核范围和指标,规范统计制度,并分别按国务院管辖的企业和地方管 辖的企业进行统计;要按季度、年度公布企业亏损额和企业亏损额占全 部企业实现利税总额的比重情况。 为了全面掌握企业扭亏增盈情况,统计等部门也要对亏损企业资产 总额占全部企业资产总额的比重、亏损企业个数占全部企业个数的比 重、亏损企业职工平均人数占全部企业职工平均人数的比重等指标进行 统计,供领导决策参考。 三、建立考核制度,促进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要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考核制度,把完成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情况作为考核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也可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的考核制度。要对完成考核指标或 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给予表彰;对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地区、部门 予以批评。 亏损企业应按照收入与效益挂钩的原则,实行工资总额同增利、减 亏、扭亏指标挂钩的收入分配办法。经营性亏损企业除应停发奖金、相 应降低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的工资外,还要根据责任大小对企 业主要负责人给予必要处置,并记录在案,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的重要 内容。因企业领导班子严重失职、管理混乱等原因造成企业亏损的,有 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整顿或调整,并限期扭亏或减亏;有关主管部门对此 类企业的领导班子问题久拖不决的,应追究该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责 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 制条例》,为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对扭亏有望 的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上可根据财力适当增加一部分扭亏增 盈资金;各级银行在贷款上要继续给予适当支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在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上也要给予支持。 四、本意见原则上适用于国有非工业企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颁布 单 位: 国务院 颁布 日 期: 9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