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摸 清和准确掌握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资产存量、结构及效益状况, 理顺其产权关系,加强集体经济的资产管理,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 展,经国务院批准,自1996年起在全国有计划地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 位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 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具体组织实施,办事机构设在财 政部。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经 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 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以保证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 顺利进行。 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所有在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联合经济组织),以及以各种形式占 用集体资产的单位。 三、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是:解决集体企业、 单位的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 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为集体企业、单位建立规范的资产(资金)管理创造 条件,为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 四、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清查企业资 产,清理债权债务;重估集体企业、单位的主要固定资产价值;对企业 有关产权进行界定,并组织产权登记;核定集体企业、单位的法人财产 占用量;进行资产管理的建章建制工作等。 五、1996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 试点、探索方法、积累经验、完善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各自实 际情况,选择轻工、纺织等行业的部分企业、单位或选择部分市、县, 以及供销社系统和信用社系统部分所属企业、单位进行清产核资试点工 作。 六、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工 作,要统一步骤,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各地财政、经贸委(计经委、经 委)、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防止走过场。 七、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统一的办法组织进 行,对原已开展了清产核资的集体企业、单位,要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 相应规范,并按统一时间进行数据衔接。城市和农村信用社系统清产核 资工作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另行组织。 八、农村集体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工作,要通过清查资产, 界定产权,明确资产所有权归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具体工 作由农业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 〔1995〕35号)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组织。 颁布 单 位: 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 日 期: 9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