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4〕37号请示及鲁高法函〔1995〕7 4号请示均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 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 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 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 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 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三、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 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 院审理。 颁布 单 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 日 期: 9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