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将施行《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南京10月11日电 南京市从今年11月1日起将全面施行《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七类房屋不能出租。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今后将一律不得出租:(一)未
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
人书面同意的;(四)依法被查封的;(五)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六)改变房屋用途,
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一旦出租人违反规定,
将不得出租房屋出租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
款。
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是一种财产使用权转移的民事行为,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均应当签订书面的房
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方便合同的订立,南京市房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使用示范合同文本,也可以参照示范合同文本自行
订立合同。
不办理登记备案最高可罚1万元。《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
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
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将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
理的,可以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打不规范租赁中介。据了解,目前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居高不下,主要原因就是租赁中介行为不规范。尤
其是最近,相继发生了多起房屋租赁经纪机构,在开展代理出租房屋业务中,收取众多承租人的房屋租金和
定金后携款而逃,给承租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事件。为了减少和杜绝
此类事情的发生,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规定:房屋租赁经纪机构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房屋的,以及
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未通过银行收付租金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
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