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地方性审计规章制度,参与制定财经方面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及经济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有关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财务收支。
    3.市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市本级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5.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市的援助、贷款项目及海外投资项目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长提交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财经方针政策和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重点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县级审计机关下达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七)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八)对国家、省、市制定的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实行跟踪审计,就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题审计调查,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大案要案,对群众举报的重要经济问题进行查证。
    (十)承办市政府、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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