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是辽宁省省级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位于朝阳市西北郊,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与城市建成区交叉。开发区占地面积20平方公里。
交通便捷。区内经沈阳至北京公路国道101线和锦州途经朝阳至赤峰的高速公路,还有即将开工的承四(承德至四平)高速公路。开发区距火车站2公里,距民航机场4公里,距锦州港100公里,距秦皇岛港230公里,经由高速公路5小时可达北京,3小时可达沈阳,4.5小时可达大连,到锦州港只需45分钟。
自然情况。主要气候特点为四季分明,雨热同季,日照充足,温差较大,降水偏少。年平均气温6.3-9.0摄氏度之间,平均日照数为2850-2950小时,年降水量450-580毫米,无霜期120-155天,年太阳总辐射为118.47千卡╱平方厘米。
基础设施完善。朝阳开发区共投入资金2.2亿元,对开发区6平方公里起步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新修区内公路25.2公里,已形成日供水能力2.5万吨,日供生产用蒸汽30吨/小时,日供煤气10万立方米,日供电5万千伏安。具有装机6000门程控电话邮电分局一座,为满足进区企业现代办公进入英特网及可视电话等功能,开发区采用光纤通讯宽带接入网技术,以满足语音、数据和图像的传输。 150兆伏安一次机电所一座。6平方公里起步区道路、通讯、供水、供热、煤气等已和市区实现联网。
服务体系完备。朝阳开发区制定了税收、土地使用、引进资金和项目等特殊优惠政策,对进区项目实行“全程一站式”审批,为投资者提供全程、优质服务。
发展目标。依托母城的工业基础和资源优势,利用开发区的特殊优惠政策及良好的投资环境,建设技术先进、结构合理的外向型工业园区;大力发展以商贸、科研、金融、信息等为主的第三产业,争取用十年左右时间,将开发区建成为科、工、贸相结合,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现代化的新城区。
根据发展上游产业和接续产业,跟上世界产业的发展趋势;以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为重点,做大做强优势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区域内合理分工的宗旨,将高新技术园区规划为四个产业园区和一个综合生活、服务区。
一、食品、纺织、制衣业为主的七道泉子工业园
二、汽车制造业为主的北部工业园
三、以新型材料为重点的西部工业园
四、以机械电子为主的中部工业园
五、以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和七道泉子居住区为主综合生活、服务区
1、高新区管理设施:位于园区中部,占地 15亩。在该区内可兴建高新区管理机构。这些设施的开发和建设将会改善开发区的投资环境,为入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配套服务。
2、创业孵化设施:位于园区中部,占地100亩。创业孵化设施是高新技术、专利技术产业的催化剂,包括为吸引海外归国人员及其他人才来高新区创业,为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创新提供场地;该区还可为民营企业提供创业园地。科技产业区相对集中布置,便于各专业研发空间相互调剂、基础性与支持性设施的统一配置和高效利用。
面向新世纪,高标准、高起点,运用城市管理和城市设计手段,挖掘利用自然、人工和人文要素,塑造一个环境景观优美、功能设施齐全、具有地方特色的开发区新形象。坚持可持续发展思想,充分考虑到城市发展的阶段性和时续性,使城市建设和更新改造持续、有机地进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充分体现土地价值,为居住创造舒适宜人的人居环境。建设与西区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功能齐全、交通方便、环境优美的公共服务中心,力求形成具有现代气息的都市新形象。在开发区内将建成一个现代化的以科研、产品开发、中试等功能为主体的高科技创业中心,企业孵化设施包括中试、科研与开发机构以及高科技产业的企业等相关设施。
开发区管委会为朝阳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开发区的经济、社会事务和有关行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开发区实行全封闭式管理,开放式办区,入区投资的中外客商及中介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 土地使用政策
(一)凡入驻开发区投资兴办工业性生产企业,其项目用地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规定。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项目投资密度在每亩50万元以上。
3、项目用地建筑系数在30%以上。
(二)项目征用土地的价格为每亩8万元人民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管理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用土地的“两税一金”先由征地企业按实际发生额缴纳,待项目达产一年后由开发区予以返还(扣除按体制上解部分)。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投资密度大、纳税额高的项目,实行每亩6万元人民币的优惠地价,超6万元的部分先由征地企业垫付,待企业纳税额达到年每亩5万元的水平后,开发区一次全额返还垫付资金。
二 资金扶持政策
(一)凡进区征地的工业生产性企业,自企业年纳税额达到年每亩4万元标准后,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30%给予三年的扶持资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二)实行每亩6万元征地的工业生产性企业,自开发区偿付企业垫付征地款后,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40%给予三年的扶持资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三)凡进区非工业生产性企业和不征地的工业生产性企业,自企业投产三年内,按现行财政体制,年纳税额在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部分按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5%;纳税额在25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部分按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5%;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部分按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35%的比例标准,拨付企业扶持资金、用于扩大经营规模。
(四) 高新技术企业和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的出口型企业,开发区按企业所得税额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40%给予三年资金扶持。
(五)凡进区企业建设期间行政收费,除国家、省应收的部分外,地方留成和纯属地方性收费免收或减收。
三 招商引资中介人员奖励政策
(一)为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从域外引进有偿使用资金,根据资金额度、使用年限确定标准奖励中介人员。
(二)经开发区认定,引进国外(含港、澳、台)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项目,按注册资本实缴额的5‰ 奖励给项目中介人员。经开发区认定引进国内生产性的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完成额的3‰奖励给中介人员。
(三)开发区内企业为开发区引进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或延长本企业享受原资金扶持政策的年限和比例。
四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6000万元以上项目;对开发区财政贡献额度大的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商投资建设开发区工业园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凡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与开发区签定投资协议,以合同的形式保证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朝阳开发区本着内外资一起引、内外商一起招,政策待遇一个样,以资源招项目、以政策引资金的宗旨,真诚地与国内外朋友合作。凤鸣朝阳,求其友声,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创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美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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