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单位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对象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1 征用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征地单位或人个 按《土地管理法》和省人大《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47条  
朝阳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征地单位或人个 具体见文件 朝政发[2000]22号  
2 征地管理费 征地单位或人个 按征地费用总额:全包方式3-4%;半包方式2-2.5%;单包方式1.5-2% [1992]价费字597号  
3 征(占)地包干服务费(含不可预见费) 征地单位或人个 征地总费用500万元以下的按3%收取;以上的(含500万元)按2%收取 辽土字[1990]18号  
4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用地者 企业用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以下每宗收100元,每超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4万元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图件编绘资料费 用地者 10/幅  
土地证书工本费 用地者 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每证20元 计价格[2001]1734号  
5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三资企业 元/年 3-15 辽土字[1989]50号
朝政发[1998]6号
 
6 土地年租金 用地者 元/平方米·年 商业用地一至六级25元至11元;住宅、办公用地至六级13元至7元;工业、他储用地一至六级11元至6元 朝政发[2001]6号  
7 国有土地出让金 用地者   具体见文 辽土字[1995]15号  
土地出让有偿使用费 开发企业   拍卖 朝政发[2000]21号  
8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占地费 用地者   每平方米每年0.06元0.15元 辽价发[1992]208号  
9 国有土地变更登记费 用地者 元/宗 除更名、更址的单位用地每宗收20元 辽价发[1992]208号
计价费[1998]1077号
企业三改过程中按10元收取
10 建设用地批准书 用地者 元/证 8 价费字[1993]139号  
11 城市临时占地费 用地者   按朝政发[2001]6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辽价发[1992]208号  
12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用地者   朝阳市区每平方米21元;北票、凌源12元朝阳县10元;建平、喀左8元 财综字[1999]117号  
13 耕地开垦费 用地者   占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20元;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每平方米10元 辽政发[2000]48号  
土地复垦费 有复垦责任者 元/m2 10 辽政发[2000]48号  
耕地闲置费 用地得 元/m2 5 辽政发[2000]48号  
耕地开垦和土地复垦管理费     按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总额省批的省、市各提2%;市、县批的市、县各提2% 辽政发[2000]48号  
14 测绘收费 被测量者 元/m2 1.0-1.30 [1993]价费字134号、国测发[1993]082号  
15 宗地地价评估费 被评估者   按土地价格总额(万元)100以下收千分之一4;101-200的收千分之3;201-1000的收千分之1.8;1001-2000的收入分之1.4;2001-5000的收千分之0.7;5000-10000的收千分之0.4;10000以上的收千分之0.1 辽价发[1996]44号
计价字[1994}2017号
企业贷款及其它贷款人抵押贷款按辽政办发[2001]93号
  基准地价评估费 被评估者   按城镇面积(每平方公里)5以下(含5)的收4-8万元;5-20(含20)的收8-12万元;20-50(含50)的收12-20万元;50以上的收20-40万元
  16 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率×开采回采系数 [1994]国务院令第150号  
17 采矿登记费 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 大型矿山(元) 500 价费字[1992]251号  
中型矿山(元) 300
小型矿山(元) 200
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 矿山企业(元) 100
18 采矿权使用费 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 元/平方公里·年 1000 国务院第21号令